呼和浩特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配备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接受当地爱卫会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