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特色产业化基地、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大学科技园、留学人员创业园等建设,推进高新技术产业集群化发展。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发挥科学技术优势,建设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科学技术中间试验基地、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创新平台。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