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条例第六条有效市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对优秀的科学技术成果以及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市科学技术奖分设科教兴市市长特别奖、引进人才科技贡献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根据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增设其他类的科学技术奖奖项。奖励经费列入年度同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