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领导,不断增强全体市民的科学意识,提高科学文化素质。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支持和参与科学技术进步活动。

科学技术协会和其他社会团体、学术组织应当开展经常性、群众性科学技术普及活动,组织学术技术交流。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