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学技术进步促进工作;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呼和浩特金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科学技术进步促进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科学技术进步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