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条例第三条有效市人民政府负责推进全市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确定本市科学技术发展的战略、目标和任务,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政策;确定科学技术及与科学技术发展密切相关的重大项目,保障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将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