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单位和个人在新技术、新产品开发或者科技成果申报中采取欺骗手段获取奖励的,由批准和奖励部门取消其已取得的奖励,追回奖金,依法给予处分,向社会公布其违法行为,并且取消其在五年内申报科技计划项目和获得奖励的资格。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