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支持设立的研究项目,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公布项目的申请、管理办法;
(二)公布项目名称、项目内容、申请资格条件等信息;
(三)实施同行专家评审制度,建立专家资源库,完善专家诚信、遴选、回避、问责制度;
(四)公布项目立项结果和项目承担者;
(五)实施项目执行中的全过程监管,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六)对项目成果推广应用等情况进行后续评估。
申请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支持的,申请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合同要求,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并按照要求及时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送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使用情况和信息。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