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市、旗县区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以下科学技术创新活动:
(一)科学技术创新基础设施及科学技术重大项目建设;
(二)各级各类研究开发机构及平台、科学技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运行保障;
(三)关键技术攻关;
(四)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
(五)科学技术成果转化;
(六)科学技术创新理论、战略、路径与方法研究;
(七)科学技术普及;
(八)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
(九)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知识产权保护。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科学技术发展状况,每年确定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并向社会公布,为企业、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开展科学技术研究活动提供指引。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