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制定并实施科学技术人员培养计划,为科学技术人员建立多形式、多渠道的培训途径。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保障本单位科学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