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本市加强社会发展领域的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积极开展社会公益性技术的研究推广,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本市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开展资源与环境、人口与健康、防灾减灾、公共安全等社会事业领域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创新,促进科学技术成果惠及民生与社会发展。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