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本市鼓励和支持农牧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从事农牧业研究的科学技术人员围绕优势特色产业和设施农业、休闲观光农业、规模化养殖业、种植业等重点领域加快农牧业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加强农业科技园区、农业试验示范推广基地建设,培育农牧业科技企业。

本市鼓励和支持新品种的引进和培育,加强对原产地物种的保护。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