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第九条已废止各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消防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建设、经贸、文化、体育、旅游、教育、民政、卫生、安全监管、交通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工地、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学校、医院、公共娱乐场所以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的安全监管。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