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各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消防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

建设、经贸、文化、体育、旅游、教育、民政、卫生、安全监管、交通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工地、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学校、医院、公共娱乐场所以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的安全监管。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