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
(二)督促辖区内的单位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三)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
(四)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参与火灾扑救工作;
(五)发生火灾时,及时组织人员疏散,积极开展火灾自救,协助有关部门保护火灾现场,维护火灾现场秩序和调查火灾原因;
(六)对小型场所实施消防安全日常巡查,发现有火灾隐患或者消防违法行为的,提出整改要求,对拒不整改的,移交公安派出所依法查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