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第八条已废止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对公安派出所监管的单位及场所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二)组织火灾现场警戒,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火灾事故调查;(三)督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