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对单位和个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实施消防行政许可,制止、纠正和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二)参与编制城乡消防规划;
(三)依法确定本辖区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火灾高危单位;
(四)组织消防安全培训;
(五)管理或者指导消防队伍的建设;
(六)组织灭火救援,依照国家规定参加其他应急救援工作;
(七)依法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