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提高市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并督促、指导和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教育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学校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广播、电视、报刊等公共媒体应当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无偿刊播消防公益广告。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