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提高市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并督促、指导和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学校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

广播、电视、报刊等公共媒体应当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无偿刊播消防公益广告。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