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装备、消防车通道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组织实施。

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