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已废止

对消防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

对个人予以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

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后,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机关等部门实施。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