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已废止经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消防违法行为的,或者经通知后不及时对火灾隐患采取措施消除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