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值班人员擅离岗位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