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二)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五)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六)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行为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代履行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