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未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维护保养、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罚款。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