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废止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责任,或者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责令停止施工。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