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已废止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责任,或者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责令停止施工。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