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商场、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公共场所在营业期间动火施工,未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