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民用建筑内设置厂房、工业仓库的;

(二)在工业建筑内设置除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加工车间以外的人员密集场所的;

(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建筑物内的地下、半地下或者十层以上的。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