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