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已废止小型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