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未办理名称、主要负责人变更登记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