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及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