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二十七条已废止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协助。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一)保证施工现场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二)按照国家规定配备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并确保完好有效;(三)铺设临时消防供水管道,设置临时消火栓,保证消防水源;(四)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员工集体宿舍与作业区应当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