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以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工作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上岗证书。

消防控制室的管理人员和值班人员、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应当取得消防职业资格证书。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