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二十六条已废止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