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社会建设条例/第三章 社会治理创新/第二节 社会组织第六十三条有效政府应当制定规范社会组织行为的资金管理、年度检查、查处退出等制度,指导社会组织完善内部管理结构;建立对社会组织的评估机制和信息披露平台,将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纳入到公共联合征信系统,提高社会组织自律能力和社会公信力。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