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社会建设条例/第三章 社会治理创新/第二节 社会组织第六十二条有效推进政府公共服务与社会管理职能依法向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转移。完善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机制,设立购买服务项目库,建立服务信息需求发布制度,编制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名录,建立公开、透明的公共服务购买流程和购买服务的绩效评估体系。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