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社会建设条例/第三章 社会治理创新/第二节 社会组织第六十一条有效政府应当建立社会组织培育机制,加强对社会组织培育的流程监管。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