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社会建设条例/第三章 社会治理创新/第二节 社会组织第六十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社会组织发展资金,促进社会组织发展。政府应当对提供社会养老、残疾人康复、特殊困难群体救助等民生服务的社会组织给予重点扶持。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