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社会建设条例/第三章 社会治理创新/第一节 社区建设第五十六条有效建立非本市户籍人口参与社区事务管理和服务的机制,保障非本市户籍人口平等参与社区自治和管理。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