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社会建设条例/第三章 社会治理创新/第二节 社会组织第五十七条有效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支持、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增强社会组织提供社会公共服务、参与社会治理和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