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社会建设条例/第二章 基本公共服务/第二节 就业促进第十七条有效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完善促进各类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扶持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创造充分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环境,增强劳动者就业能力,构建合理的就业结构。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