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云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管委会根据安全和环境卫生管理的需要,可以规定核心景区内禁止经营的商品、服务项目以及禁止使用的燃料、包装物品,报经黄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核心景区内设置店面招牌、标识标牌、电子显示屏,安装太阳能、遮阳篷、遮雨篷、空调外机、油烟机、排气扇(管)等,应当符合管委会统一规范。核心景区内拆除、迁移公共环境卫生设施,临时摆设摊点,应当经管委会批准。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