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建设项目未按照依法批准的设计方案实施绿地建设的,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经改正符合要求的,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

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