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有效建设项目未按照依法批准的设计方案实施绿地建设的,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经改正符合要求的,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