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有效对正在实施的违法建设,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责令立即停止建设,对拒不停止建设的,可以查封施工现场;擅自破坏查封施工现场继续抢建的,可以对抢建部分予以拆除。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