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侵占绿地或者不按照许可设置户外广告、城市照明等环境艺术设施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依法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