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未经批准实施建筑外观风貌改造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补办建筑外观风貌改造设计方案审查手续。

未按照批准的建筑外观风貌改造设计方案实施建筑外观风貌改造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强制改正。

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