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建设项目工程放线前,建设单位未在施工现场、销售场所醒目位置设置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并限期改正。

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