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有效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可以与供水、供电、供气、广电、输油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建立行政执法协助机制,规定制止违法建设行为的具体措施。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