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查处。
在乡、村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已经建成的乡村基础设施、公益设施以及村民在原有宅基地上已经建成的村民住宅已经取得规划许可但违反规划许可内容的,由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查处。
市、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能源、安全监管、公安、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承担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