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第四十七条有效修改的城乡规划、城镇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报送审批前,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的规定公告公示,听取专家、公众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