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经依法审定的规划设计方案实施完毕的建设项目,除了非营利性的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修改规划设计方案,不得再增加建筑面积。

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